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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旅客之间签订的住宿条款与其相关条约,皆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未规范之内容则适用于法律或已普遍形成的惯例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情况下签订特约时,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优先执行该特约。

2 (申请住宿条款)

  1.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住宿条款的住宿旅客,请提供以下事项于本酒店。
    (1) 住宿旅客之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预订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规定之基本住宿费)
  2. 住宿旅客若在超过第2项所诉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长住宿时,申请提出后本酒店将该申请做为新住宿条款申请处理。

3 (住宿契约之成立等)

  1. 住宿契约会在本酒店接受前款所述之申请后正式成立。但当本酒店拥有未曾接收契约之证明时,则不在此限。
  2. 依照前款规定,住宿契约成立时,申请费将以住宿期间(逾3天者以3天计算)的住宿费用为上限,并以本酒店规定之金额于指定日期之前支付。
  3. 申请费最初将会充当旅客最终应支付费用,若有符合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发生时,依次作为违约金、赔偿金扣除,若有剩馀,则会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之际予以退还。
  4. 旅客未能依照第2款之规定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住宿契约即为无效。但这仅限于本酒店已指定日期并告知旅客的情况下成立。

4 (不需支付申请费之特约)

  1. 不拘于前条第2款,本酒店也有契约成立后不需支付申请费之特约。
  2. 在接受住宿契约申请之际,本酒店未要求旅客支付申请费及未指定申请费之支付日期时,则视为接受前款规定之特约。

5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权拒绝与旅客签订住宿契约。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时。
  2. 客房已满无空房时。
  3. 判定欲住宿者在住宿层面上,有违反相关法律、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之可能性时。
  4. 确定欲住宿者患有法定传染病时。
  5. 欲住宿者符合《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之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该法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情况。
  6. 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所控制的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情况时。
  7. 欲住宿者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的情况时。
  8. 欲住宿者有明显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扰的言行举止时。
  9. 对于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或超乎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10.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及其馀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第6条(住宿旅客之解约权)

  1. 住宿旅客可向本酒店提出住宿契约申请也可提出解约。
  2. 本酒店在因住宿旅客该承担责任的原委下解除部分或全部住宿契约的情况时(不包含依第3条第2款之规定,住宿旅客在本酒店指定之申请费支付日期前未支付并提出解约时),将依照附表2之规定收取违约金。但在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约之情况下,仅限于在接受特约之际,本酒店有履行告知旅客解约时须支付违约金之义务之时。
  3. 本酒店在住宿旅客于住宿日当天的18:00过后(事先有明确表示了预定到达时刻,超过该时刻2小时)仍未抵达也未收到联系时,将会视为旅客解除该住宿契约并做相关处理。

第7条 (本酒店之解约权)

1.本酒店在下列叙述情况下,将会解除住宿契约。
(1)认定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已有上述行为时。
(2)符合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之情况时。
(3)符合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所控制的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情况时。
(4)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的情况时。
(5)住宿旅客有明显给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扰的言行举止时。
(6)住宿旅客对于住宿提出暴力性或者超出合理范围之要求时。
(7)确认住宿旅客为传染病者时。
(8)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9)符合东京旅馆业旅行条例第5条(第1.2)所规定之情况时。
(10)在指定吸菸区外吸菸,恶意玩弄消防设备等,不遵守其馀本酒店所规范之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预防火灾所需事项)时。

2. 本酒店依照前款之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不向住宿旅客收取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之费用。

 第8 (住宿登记)

  1. 住宿旅客需在入住当天,在本酒店柜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龄、性别、地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及职业
    (2)外国人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3)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间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之事项

2. 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支付第12条规定之费用时,须事先在登记前款规定时一并出示。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酒店提供之房间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隔天上午11点为止。但连日续住的情况下,则除去入住日及退房日之外,整天皆可使用房间。
  2. 不拘于前款规定,为住宿旅客方便,本酒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以外也可提供客房使用。上述情况下,将以下列规则收取额外费用。
    (1)  至下午12:00,收取日币1000元 (含税)
    (2)  至下午13:00过后,则收取当天住宿费用100%

 第10 (遵守使用规则)

  1. 住宿旅客在本酒店内需遵守本酒店所公告之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1. 本饭店主要设施之营业时间如下列所示
    (1) 前台营业时间
    A无门禁时间
    B前台服务 24小时(2)餐厅营业时间
    ELOISE’s Café   7:00~23:00

2. 在必要及无可避免的情况下,营业时间会有临时变动。届时将会以适当手段告知各位。

 第12条 (支付费用)

  1. 住宿旅客应支付之住宿费用等其他细项,如附表1所示。
  2. 在本酒店要求支付付款时,住宿旅客应在前台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前项规定之费用。
  3. 在本酒店提供已可使用客房给住宿旅客后,旅客自愿不住宿的情况下,也会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 (本酒店之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与住宿条款相关之契约之际,或者因不履行其契约,造成住宿旅客有所损害时,将赔偿其损害。但非本酒店应承担之责任所造成的损害,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发生火灾时等意外情况。

 第14条 (无法提供已签约房客客房时之处理)

  1. 本酒店在无法提供客房给已签约之住宿旅客时,在取得住宿旅客理解之后,尽可能以相同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会向住宿旅客支付等同于违约金的补偿费作为损害补偿金。但无法提供客房之原因非本酒店应承担之责任时,则不予支付补偿费。

15 (寄存物品之处理方式)

  1. 住宿旅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等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时,除了非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对于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值的现金及贵重品,除本酒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之情形之外,本酒店将以10万元日币为上限进行损害赔偿
  2. 住宿旅客未寄存于前台之携带物品或现金及贵重品等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时,原因为本酒店故意或过失之情况下,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失。但对于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值的现金及贵重品,除本酒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之情形之外,本酒店将以3万元日币为上限进行损害赔偿。

第16条 (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

  1. 住宿旅客的行李事先在入住前寄达本酒店时,本酒店只限于事先知晓之情况下予以保管,并在住宿旅客于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予旅客。
  2. 若住宿旅客在退房后在房内发现遗留物时,原则上本酒店会等候该住客主动联络及指示。在无遗失物主之指示的情况下,有关贵重物品将在发现日起7天以内交送邻近警察局。其馀物品则保存一个月后进行处分。但关于食品、香菸及杂志等则当日进行处分。
  3. 关于在前2款所述的情况下保管住宿旅客的行李或携带物品时本酒店所负之责任,若在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依照前条第1款之规定,在第2款所述之情况下依照前条第2款的规定。

第17条 (停车责任)

  1. 住宿旅客在使用本酒店停车场之情况下时,不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酒店只是出借场地,并不承担管理车辆之责任。但管理停车场之际,因本饭店之故意或过失所造成之损害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利用本酒店停车场之住宿旅客在酒店停车场内所发生之意外、盗窃等事故,本酒店将一概不负任何责任。

18 (住宿旅客之责任)

1. 住宿旅客基于有意或过失造成本酒店有所损害时,本酒店将会对该旅客提出赔偿要求。
2. 住宿旅客使用未标示PSE标志之电器产品或因不当使用而造成电源插头及其馀电源系统之损坏时需全额赔偿。
3. 若房卡遗失或是破损的情况下,将会收取1000元日币。
4. 若是在馆内或屋顶有吸菸行为被发现,将会收取20,000日元作为客房停止贩售期间之损失赔偿。

附表住宿用等细项(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有关)

細項
住宿旅客应支付全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房费(房费+饮食等费用))
额外费用 ➁  追加费用(除去①所包含之费用)
税金 甲消费税

乙住宿税

《备注》
基本房费为电话中所说明之金额或网路上所标示之金额。
小学以下孩童为儿童费用,依成人标准提供饮食及寝具时则收取成人费用之100%,对于未提供寝具及饮食之孩童则为免费。
征税法有所变更时,则依变更后之法律为基准。

附表2   违约金 (与第6款第2项有关)

收到解约通知之日 未住宿 当天 前天 3天前 7天前 14天前
契约申请人数
一般 9间房以下 100% 100% 80% 20% 10%
团体 10间房以上 100% 100% 80% 50% 50% 20%
(※)

注1    %为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
注2    在缩短契约天数的情况下,无关缩短天数如何,将收取1天份(第1天)之违约金。
注3    解除团体旅客(10名以上)之部分契约时,在入住日前15天(在15天内收到解约申请时则为接受申请之日)接到解约通知时,对相当于原签约人数10%(有小数点时进 位)的解约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关于未成年客人的同意书

对于年龄在16岁或18岁以下的高中生客人,如果他们独自入住或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起入住,我们恳请您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书。这适用于所有年龄在此范围内的客人。您可以从下面的按钮下载表格。请在抵达当天的办理入住手续时提交给前台。未成年客人的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