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適用範圍)
-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之間簽訂的住宿條款與其相關條約,皆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關於未規範之內容則適用於法律或已普遍形成的慣例。
-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情況下簽訂特約時,不受前款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該特約。
第2條 (申請住宿條款)
- 有意向本飯店申請住宿條款的住宿旅客,請提供以下事項于本飯店。
(1) 住宿旅客之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預訂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規定之基本住宿費)
- 住宿旅客若在超過第2項所訴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長住宿時,申請提出後本飯店將該申請做為新住宿條款申請處理。
第3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 住宿契約會在本飯店接受前款所述之申請後正式成立。但當本飯店擁有未曾接收契約之證明時,則不在此限。
- 依照前款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申請費將以住宿期間(逾3天者以3天計算)的住宿費用為上限,並以本飯店規定之金額于指定日期之前支付。
- 申請費最初將會充當旅客最終應支付費用,若有符合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發生時,依次作為違約金、賠償金扣除,若有剩餘,則會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之際予以退還。
- 旅客未能依照第2款之規定在本飯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申請費時,住宿契約即為無效。但這僅限於本飯店已指定日期並告知旅客的情況下成立。
第4條 (不需支付申請費之特約)
- 不拘於前條第2款,本飯店也有契約成立後不需支付申請費之特約。
-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本飯店未要求旅客支付申請費及未指定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則視為接受前款規定之特約。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有權拒絕與旅客簽訂住宿契約。
(1)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2)客房已滿無空房時。
(3)判定欲住宿者在住宿層面上,有違反相關法律、公共秩序或社會道德之可能性時。
(4)確定欲住宿者患有法定傳染病時。
(5)欲住宿者符合《防止暴力團成員不法行為等之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該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情況。
(6)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所控制的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7) 欲住宿者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的情況時。
(8)欲住宿者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擾的言行舉止時。
(9)對於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或超乎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10)由於天災、設施故障及其餘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第6條(住宿旅客之解約權)
- 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住宿契約申請也可提出解約。
- 本飯店在因住宿旅客該承擔責任的原委下解除部分或全部住宿契約的情況時(不包含依第3條第2款之規定,住宿旅客在本飯店指定之申請費支付日期前未支付並提出解約時),將依照附表2之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在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款規定的特約之情況下,僅限於在接受特約之際,本飯店有履行告知旅客解約時須支付違約金之義務之時。
- 本飯店在住宿旅客於住宿日當天的18:00過後(事先有明確表示了預定到達時刻,超過該時刻2小時)仍未抵達也未收到聯繫時,將會視為旅客解除該住宿契約並做相關處理。
第7條 (本飯店之解約權)
- 本飯店在下列敘述情況下,將會解除住宿契約。
(1)認定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或者已有上述行為時。
(2)符合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之情況時。
(3)符合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所控制的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情況時。
(4)符合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的情況時。
(5)住宿旅客有明顯給其他住宿旅客造成困擾的言行舉止時。
(6)住宿旅客對於住宿提出暴力性或者超出合理範圍之要求時。
(7)確認住宿旅客為傳染病者時。
(8)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9)符合東京旅館業旅行條例第5條(第1.2)所規定之情況時。
(10)在指定吸菸區外吸菸,惡意玩弄消防設備等,不遵守其餘本飯店所規範之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事項)時。
- 本飯店依照前款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向住宿旅客收取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第8條 (住宿登記)
1.住宿旅客需在入住當天,在本飯店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旅客之姓名、年齡、性別、地址、電話號碼(或手機號碼)及職業
(2)外國人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4)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住宿旅客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支付第12条规定之费用时,须事先在登记前款规定时一并出示。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提供之房間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天上午11點為止。但連日續住的情況下,則除去入住日及退房日之外,整天皆可使用房間。
- 不拘於前款規定,為住宿旅客方便,本飯店在前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也可提供客房使用。
上述情況下,將以下列規則收取額外費用。
・至下午12:00,收取日幣1000元 (含稅)
・至下午13:00過後,則收取當天住宿費用100%
第10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需遵守本飯店所公告之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
- 餐廳營業時間
- 櫃台營業時間本飯店主要設施之營業時間如下列所示
A 無門禁時間
B 櫃台服務 24小時
ELOISE’s Café 7:00~23:00
- 在必要及無可避免的情況下,營業時間會有臨時變動。屆時將會以適當手段告知各位。
第12條 (支付費用)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用等其他細項,如附表1所示。
- 在本飯店要求支付付款時,住宿旅客應在櫃台以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前項規定之費用。
- 在本飯店提供已可使用客房給住宿旅客後,旅客自願不住宿的情況下,也會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飯店之責任)
- 本飯店在履行與住宿條款相關之契約之際,或者因不履行其契約,造成住宿旅客有所損害時,將賠償其損害。但非本飯店應承擔之責任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在此限。
- 本飯店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以應對發生火災時等意外情況。
第14條 (無法提供已簽約房客客房時之處理)
-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客房給已簽約之住宿旅客時,在取得住宿旅客理解之後,盡可能以相同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在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會向住宿旅客支付等同於違約金的補償費作為損害補償金。但無法提供客房之原因非本飯店應承擔之責任時,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寄存物品之處理方式)
- 住宿旅客寄存在櫃檯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等發生遺失、損壞等損害時,除了非不可抗力因素之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的現金及貴重品,除本飯店故意或有重大過失之情形之外,本飯店將以10萬元日幣為上限進行損害賠償。
- 住宿旅客未寄存於櫃檯之攜帶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等發生遺失、損壞等損害時,原因為本飯店故意或過失之情況下,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及價值的現金及貴重品,除本飯店故意或有重大過失之情形之外,本飯店將以3萬元日幣為上限進行損害賠償。
第16條 (住宿旅客之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的行李事先在入住前寄達本飯店時,本飯店只限於事先知曉之情況下予以保管,並在住宿旅客於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予旅客。
- 若住宿旅客在退房後在房內發現遺留物時,原則上本飯店會等候該住客主動聯絡及指示。在無遺失物主之指示的情況下,有關貴重物品將在發現日起7天以內交送鄰近警察局。其餘物品則保存一個月後進行處分。但關於食品、香菸及雜誌等則當日進行處分。
- 關於在前2款所述的情況下保管住宿旅客的行李或攜帶物品時本飯店所負之責任,若在第1款所述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款之規定,在第2款所述之情況下依照前條第2款的規定。
第17條 (停車責任)
1. 住宿旅客在使用本飯店停車場之情況下時,不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飯店只是出借場地,並不承擔管理車輛之責任。但管理停車場之際,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時,將承擔賠償責任。
2. 對於利用本飯店停車場之住宿旅客在飯店停車場內所發生之意外、盜竊等事故,本飯店將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第18條 (住宿旅客之責任)
- 住宿旅客基於有意或過失造成本飯店有所損害時,本飯店將會對該旅客提出賠償要求。
- 住宿旅客使用未標示PSE標誌之電器產品或因不當使用而造成電源插頭及其餘電源系統之損壞時需全額賠償。
- 若房卡遺失或是破損的情況下,將會收取1000元日幣。
- 若是在館內或屋頂有吸菸行為被發現,將會收取20,000日元作為客房停止販售期間之損失賠償。
附表1 住宿費用等細項(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
細項 |
住宿旅客應支付全額 |
住宿費用 |
① 基本住宿費(房費(房費+飲食等費用)) |
額外費用 |
②追加費用(除去①所包含之費用) |
稅金 |
甲消費稅
乙住宿稅 |
《備註》
基本房費為電話中所說明之金額或網路上所標示之金額。
小學以下孩童為兒童費用,依成人標準提供飲食及寢具時則收取成人費用之100%,對於未提供寢具及飲食之孩童則為免費。
徵稅法有所變更時,則依變更後之法律為基準。
附表2 違約金 (與第6款第2項有關)
|
The day when
收到解約通知之日 |
未住宿 |
當天 |
前天 |
3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契約申請人數 |
|
一般 |
9間房以下 |
100% |
100% |
80% |
20% |
10% |
|
團體 |
10間房以上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
- %為相對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 在縮短契約天數的情況下,無關縮短天數如何,將收取1天份(第1天)之違約金。
- 解除團體旅客(10名以上)之部分契約時,在入住日前15天(在15天內收到解約申請時則為接受申請之日)接到解約通知時,對相當於原簽約人數10%(有小數點時進位)的解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關於未成年客人的同意書
對於年齡在16歲或18歲以下的高中生客人,如果他們獨自入住或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起入住,我們請求您提交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書。這適用於所有年齡在此範圍內的客人。您可以從下面的按鈕下載表格。請在抵達當天辦理入住手續時提交給前台。未成年客人的同意書